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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女方每月可探视随男方生活的孩子3次。然而,在随后的日子里,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纠纷,该女子遂状告前夫要求行使探视权。昨(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每周六原告可将孩子接走探视12小时,但没有支持她提出的由其母亲代她探视孩子的主张。
 
A 为探视儿子闹上法庭

2016年9月, 女子董小嫚与冯文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 儿子冯泰昌跟随父亲冯文博生活,董小嫚每月享有3次探视儿子的权利,但不能带他出去过夜。

离婚后, 冯文博将儿子送到幼儿园上学, 而董小嫚则独自前往外省打工。“我在打工期间,每天无时无刻不牵挂着我的儿子,但他太小,在幼儿园上学,我既没办法见到他,又不能跟他通电话。有时真想跟儿子视频聊聊天, 但因为和前夫闹得不欢而散,想到他不会支持,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 在出门打工短短的几个月里, 我还委托过母亲到幼儿园门口看望过儿子, 想让她给娃娃拍张照片发给我,最终却没有办到。”庭审时,董小嫚向法官诉说对儿子的思念之情。

2017年2月初,董小嫚回到南充后,第一件事就是给前夫打电话,要求看望儿子冯泰昌。但因为冯文博当时正在上班,工作很忙,双方沟通不畅,在电话里没说上几句便吵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派出所,经民警多方调解无效,劝他们上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董小嫚遂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前夫冯文博推上被告席。
 
B 男子不同意外婆代为探视

原告董小嫚在法庭上陈述:我长期无法与子女取得联系,母子感情无法得到维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探视子女的权利。

董小嫚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每月对子女享有4天的探视权, 每月探视两次,星期六早晨9点从被告处接走,星期天晚上9点再送回被告处;同时提出,在她本人外出期间,由孩子外婆代她行使探视权;被告冯文博不可干涉原告将子女带出过夜。

但被告冯文博在庭审答辩时却声称,他从来没有阻止过前妻去探视孩子,只是因为她给他打电话比较频繁,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他才没有配合她探视儿子。冯文博称,法院判决后,他会协助原告董小嫚行使探视权。但因为董小嫚在南充居无定所, 他不同意她带孩子过夜, 并称这一点在离婚协议上也有约定。此外,冯文博还表示,同意董小嫚每月对儿子探视2次, 但不能由其母亲代为行使探视权。
 
C 法院判决每周探望一次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原告董小嫚作为孩子的母亲, 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原告董小嫚要求探望子女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由其母亲代为行使探视权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探视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母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 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鉴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探视孩子的方式、时间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成长需要,对原告探视权的时间确定为每周一次。

2017年4月28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董小嫚自本判决生效的下一周起,每周星期六上午9时至当晚21时止, 在被告冯文博的住所地探望接送冯泰昌, 被告冯文博协助原告董小嫚行使探视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离异男女如何行使探视权

律师雷震:《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 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 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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