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设计师汤全才向法院起诉朋友梁宗江,称他在南充某银行贷款30万元, 因银行要求提供第三方账户, 他将款打到了梁宗江的银行卡上,但梁宗江却拒不归还,并称这笔贷款是用于他们合伙开餐饮店的。昨(16) 日, 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汤全才提供的证据不足,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他要求梁宗江偿还30万元贷款及利息等的诉讼请求。
 
贷款30万转给第三方

2017年3月20日, 某装饰公司的设计师汤全才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朋友梁宗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宗江偿还其30万元及逾期还贷利息、 罚息及违约金, 并承担贷款前期手续费1.65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汤全才声称:他因为装饰房屋, 加上还需要偿还他人的债务,便用自己的一套房屋做抵押,通过一家贷款中介, 于2016年8月18日在南充某银行贷款30万元, 这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称,这是一笔装修贷款,要求他提供第三方的账户收款。汤全才当时正在给鲜于礼经营的顺庆区一家餐饮店搞装修,这期间,通过鲜于礼认识了他的朋友梁宗江,汤全才请梁宗江帮忙,以梁宗江的名义在那家银行开户,把从银行贷的30万元打到梁宗江的账户上,再请梁宗江把钱转给他。 梁宗江同意帮这个忙,汤全才遂让银行将30万元贷款转入梁宗江在该行开的银行卡上。这之后,梁宗江称急需用钱,暂借几个月,由他自己负责向银行偿还本息, 并承担汤全才向贷款中介支付的前期手续费。事已至此,汤全才只好同意了。

汤全才称,2017年2月5日, 梁宗江未再按与他的约定向银行还款,致汤全才个人信用受损,他找到梁宗江交涉,双方谈崩,经他多次催讨,梁宗江不但不还钱,还拒不承认帮其转款的事。他现在面临被银行拍卖所抵押的房屋,遂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称双方系合伙关系

但被告梁宗江在法庭上的说法却大相径庭, 他承认原告汤全才确实到那家银行贷过款, 他也收到银行打到其个人账户上的30万元,但称汤全才与他及案外人鲜于礼、刘小凯等人均是某餐饮店的合伙人,从银行所贷的30万元是经合伙人同意,用于餐馆投资经营,取款时是他和汤全才、鲜于礼、刘小凯一同去办理的。向银行还款也不是他一个人的钱, 是另外几名合伙人存进了他的账户,他再向银行还款的。

梁宗江还称,汤全才作为合伙人,参与了那家餐饮店的经营管理,领取了工资,现在生意垮了,汤全才就不认账了。他并没有借汤全才的钱,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为支持自己的主张, 梁宗江向法庭递交了汤全才书写的购买食品等流水账8张、购买餐具等经手票据14张,以及鲜于礼和刘小凯关于汤全才与他们系合伙经营餐饮店的证词。

针对被告梁宗江的主张,汤全才辩解说,2016年国庆前, 鲜于礼的餐饮店就向他结清了装修款, 他于2016年8月和9月在那家餐饮店领取的所谓工资, 实际是店方向他支付的辛苦费。他向店里购买物品并报账,实际是出于帮忙。
 
原告举证不力被驳回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汤全才虽提供了转款30万元给被告梁宗江的依据, 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亦未提供银行要求装修贷款需提供第三方银行卡的规定。 从日常生活经验看, 汤全才与梁宗江仅系认识几个月的普通朋友,且通过案外人鲜于礼认识,对30万元大额款项, 即使按银行要求贷款需提供第三方银行卡, 汤全才在无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形下,转与梁宗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证据上看, 汤全才在涉案餐饮店的工资表签字明确为领取工资2000元而非“辛苦费”, 汤全才为该店书写的流水账单记载的内容与装修无关, 且汤全才在自认店方装修款于2016年国庆节前已结清的情况下, 仍于2016年10月4日至12日在该店借款多次,金额近2万元。综上可见,汤全才称与涉案餐饮店仅为装修关系和帮忙与事实不符; 汤全才称梁宗江收到贷款时称急需用钱,向其暂借几个月,但银行交易明细单显示, 其中4次取4.9万元均由鲜于礼签字取款,且30万元在一个月内共分40多次取走,并非第一时间一次支取。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双方发生借款证据不足,其诉请不应支持。

5月12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汤全才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主张民间借贷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不够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就说明, 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尚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未订立书面借贷协议的情况下, 若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借贷关系, 而另一方予以否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民间借贷中,光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还不够, 须注意保留电话录音、 手机短信和他人证言等证据, 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