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果皮等行为司空见惯,影响着城市环境卫生。昨(16)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议三次审议表决通过,月内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年内施行。届时,市民随地吐痰、便溺、丢烟蒂、果皮等最高将受到200元处罚。

川北重镇南充进入新世纪后,跨入大城市行列。然而,随着我市城市的拓展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市民的素质与之还很不匹配。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通过立法手段促进城市文明,提升城市形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先佐介绍,正是基于此,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 于去年4月正式启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起草审议工作。

记者注意到,《条例》 共计六章六十二条, 最大亮点在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对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人未即时清除所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诸如车辆轮胎带泥行驶,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车辆泄漏、遗撒、飞扬散体、流体物质,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 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 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室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等,予以最高五千元的处罚。

宋先佐介绍,《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倾注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起草审议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对条例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开展了专家论证,确保了条例的科学性民主性。《条例》 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议三次审定,目前已具备报请批准条件。“本月内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可望年内适时施行。”宋先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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