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一家鞋厂老板, 拖欠工人工资270余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绝支付。昨(15)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终审裁定维持了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鞋厂老板李满盈获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拍卖其位于成都的住房,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挪用货款
 
拖欠工人工资

2009年, 男子李满盈与他人合作在广东东莞建立了一家鞋业公司,李满盈占55%的股份。2011年, 李满盈在仪陇县三蛟镇兴办了一家鞋厂,专门为他在东莞的靯业公司加工。2013年8月,李满盈出资200万元,在仪陇县新政镇成立仪陇某鞋业公司,李满盈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这家鞋业公司成立后,李满盈将三蛟镇鞋厂的工商登记注销,作为新政厂区的配套加工部门。在公司鼎盛时期,两个厂区共有工人500多人。

但2015年以来, 因李满盈在东莞的鞋业公司经营不善, 欠下了大额货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因此查封了该公司的部分厂房和产品,用以拍卖抵债。 为保住仪陇某鞋业公司的正常经营, 李满盈从东莞其他鞋厂承揽业务, 由仪陇某鞋业公司加工。 但他将所得货款用于偿还东莞鞋业公司的债务、 交纳税金以及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从2015年7月起, 李满盈开始拖欠三蛟厂区工人的工资,同年9月,又开始拖欠新政厂区工人的工资。
 
无视监管
 
拒不支付报酬

因为李满盈将仪陇某鞋业公司的收益用于偿还东莞鞋业公司的债务和其他用途, 同时未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分开,公司资金大多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流转, 公司收益也直接作为个人所有等,仪陇某鞋业公司两厂区在正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工人工资却不能正常发放。

2015年9月12日, 三蛟厂区停产,公司拖欠了该厂区工人3个月的工资。 从当年9月到12月, 该公司又拖欠了新政厂区工人的工资。12月28日,新政厂区停产。两厂区工人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此事,仪 陇 县劳 动 监察 保 障大 队 于2015年9月14日和18日,分别对该鞋业公司三蛟厂区和新政厂区开具现场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李满盈限期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

但李满盈不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而且为了逃避责任,2015年11月1日, 李满盈与公司管理人员楚江东签订协议,将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楚江东,将公司法人代表更为楚江东, 约定2015年10月31日前公司的债务由李满盈负责,2015年11月1日起产生的债务由楚江东负责,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据案发后警方调查,公司实际负责人仍为李满盈。同时,为了逃避债务,2015年11月20日,李满盈将登记在他与楚兰香名下的一套住房委托中介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房款全部打到楚兰香账户上后, 又陆续转到其子女账户上,并用于其孙女购买商业保险等。
 
恶意欠薪
 
老板难逃法网

2015年12月7日, 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对仪陇某鞋业公司三蛟厂区下发现场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李满盈于2015年12月22日前必须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016年1月6日,新政厂区的工人讨要工资时, 在仪陇县河西工业区管委会的监管下,20万元货款作为部分工资发放给了该厂区工人。2016年1月11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李满盈被仪陇县公安局抓获。警方查明,李满盈共拖欠工人工资270多万元。

2017年1月5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满盈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满盈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在本案二审期间,仪陇县人民法院已将李满盈位于成都的一套住房予以拍卖,所得房款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雷震:《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规定,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 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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