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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多地相继发生疫情,北京市也陆续出现京外关联和本地确诊病例,疫情形势复杂严峻。24日,北京通报了3起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会被刑事立案?又给我们提了怎样的醒?《新闻1+1》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共同关注:疫情防控,“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敲黑板!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个人可能会触犯刑法的三种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中触犯刑法的基本有三种情况。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疫情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北京疫情 从典型案例看防控中的个人责任 

  两人从疫情地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也未按照规定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如今,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而另一起案例中,还有两人试图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开封控小区去往外地。这些行为错在哪里?个人责任又意味着什么?

  如何看待北京2药店负责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主持人:北京昌平区两药店的负责人,向确诊病例多次出售退热、感冒等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怎么看待两名负责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涉及新冠肺炎症状,药店工作人员不能擅做处理,销售相关药品,这是行政禁止性规定,应该做好实名登记并上报信息。如果是违反了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防控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是属于违反了有关医疗管理规定或者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则不一定涉及刑事犯罪,需要根据此案情况,进行具体研究讨论。

  北京2人翻墙离开封控小区前往外地,涉及刑事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首先要看这两人的情况,如果既不是确诊病例,也不是疑似病例,根据法律规定,他们违反了县以上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拒绝防控措施隔离。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北京昌平28家防疫不到位药店关停

  10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防疫工作组通报辖区28家药店防疫措施未落实被处罚情况,其中,26家药店被查封、停业整顿。还有两家涉事药房,多次出售退热、感冒类药物却“不扫码、不测体温、不登记”,不仅背离药店理应承担的防疫“哨点”作用,也严重踩踏法律红线。

  北京一确诊病例的做法值得提倡

  防控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约束,而是为了保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一个既是受益者,同时也是责任人。今天,北京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提到一个正面案例。一名确诊病例10月10日起自驾前往内蒙古、甘肃、陕西和山西等地旅游,得知内蒙古等地疫情后,提前通知与其同住的婆婆、丈夫搬到其他住所。21日返京后即向社区报备,独自居家隔离。这种自我防控意识,严格履行了个人防控责任,既保护了家人,也降低了社会传播风险,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