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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一小区业主李某将门面房租给周某开美发店。然而,周某在装修美发店时, 将商铺前面的公共通道全部封闭, 用于店内经营, 被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昨(1)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判令周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商铺前面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公共通道被占用

2006年7月21日,男子李某,与南充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72号商铺。 这间商铺的建筑面积共61.8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6.98平方米,李某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9年11月24日,李某将所购商铺租给陈某经商。2013年8月31日,李某再次将这套商铺续租给陈某,不过承租方除了陈某外,还有周某。不久,陈某退出,周某一人租赁该商铺,用于经营美发店。然而,在装修时,周某感到商铺面积有点小,便将商铺前面的公共通道全部封闭, 这样便扩大了美发店的使用面积。

小区业主发现后大为不满, 多次找李某和周某交涉未果。随后,小区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房主李某、美发店老板周某告上法庭。
 
Part2 法院:恢复原状

庭审中, 该小区业委会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占用的公共通道的原状。

被告李某辩解, 铺面租给周某时并没有占用公共通道, 至于后来占用了公共通道与他无关。

被告周某称, 装修美发店时得到了业委会一个大爷的认可,并收了占道费,收费凭据因为时间太久,现在他已无法提供,但装修时是经过了业委会认可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该小区项目周边公共面积约5710.62平方米(包括公共通道、绿地、泳池等)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登记的面积不包括该商铺前的柱廊面积, 共有分摊面积包括其门面房前的柱廊面积在内, 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虽然被告李某对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但其将商铺租赁给周某经营美发店, 周某擅自将上述商铺前的柱廊全封闭用于经营, 既改变了柱廊的设计用途,又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因此,原告小区业委会要求被告恢复柱廊原状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4月18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所占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律师说法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律师范鑫豪:《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 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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