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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与内容无关(来源:四川信息港)
男子洪宝山在高速公路上意外将一位横穿公路的老人撞死, 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责。然而,在洪宝山垫付了17万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却认为这赔偿款是按城镇居民计算的, 而死者系农村户口, 因此拒赔, 被洪宝山告上法院。昨(2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洪宝山17万余元。
 
交警认定四六担责

2016年2月16日,男子洪宝山为自己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充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16年8月12日,洪宝山驾车正在高速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一位老人横穿高速公路,他立即紧急制动,可为时已晚,汽车撞上了老人,致其当场死亡,洪宝山的轿车也侧翻在路上。

事故发生后,洪宝山立即报了案。交警调查后得知,死者是60多岁的严正明,长期与大儿子在广安城区里做水果生意, 头天回到了乡下老家的他, 第二天准备抄近路翻越高速公路回城区做生意,没想到遭遇车祸。

2016年8月25日,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由死者严正明承担主要责任, 洪宝山承担次要责任。同年9月12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洪宝山与死者的老伴及两个儿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洪宝山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28万元。 而洪宝山轿车在此次事故中损失8000余元, 两项合计29万余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洪宝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超出的18万余元按照主次责任6比4的比例分担,即严正明承担10万余元,洪宝山承担7.2万余元。

死者家属状告车主

但事后,洪宝山所投保的财保南充分公司以其并未参与调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为此,2016年10月,死者的老伴及两个儿子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洪宝山,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广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损害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认为除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外,超出的17万余元以及轿车损失费8000余元一并按照主次责任6比4的比例分担,洪宝山垫付的车辆损失费用应在赔偿额中予以扣减,为此该院于同年12月下旬作出判决,洪宝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17万余元。2017年1月6日, 洪宝山向原告严正明的3名亲属支付了赔偿款17万余元。但当洪宝山与财保南充分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赔偿标准引发争议

2017年2月, 洪宝山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财保南充分公司赔偿他垫付的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洪宝山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调解合法有效,但被告财保南充分公司不按赔偿金额履行理赔责任,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财保南充分公司在庭审时辩解:死者严正明系农村户口,原告自愿与其家属达成协议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额,这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本公司只同意按农村户口赔付。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严正明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对待, 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原告洪宝山举出了死者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多名证人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生前长期与其长子一起居住在广安城区并做水果生意,经常居住地和经商地均在城镇, 其生活来源、生活消费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虽然严正明系农村居民户口,但其涉及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对待。重要的是,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完全认可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损害协议合法有效,在作出判决时,也将严正明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费用的,为此,在法院判决洪宝山直接向死者家属承担赔付责任且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洪宝山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依法赔付保险费用。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南充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洪宝山17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进城务工农民遇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4月3日”。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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