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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环球网消息: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于上届立法会任期内,涉嫌接受壹传媒黎智英的25万元捐款后,没有向立法会申报,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件昨在区域法院续审。控辩双方同意案情指,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曾于2012年,开出四张合共950元的银行本票予四个香港政党,包括民主党、工党、公民党及社民连;黎亦于2013年透过Mark Simon,开出两张各五十万元的本票予梁国雄及立法会议员李卓人。立法会总议会秘书供称,梁国雄曾于2014年在立法会选举完结约两年后,才登记他当届接受选举捐赠,指梁国雄的做法可能违规,惟秘书处当时并无深究。

《星岛日报》报道,职务包括处理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事宜的立法会总议会秘书梁绍基供称,梁国雄担任第三至第五届立法会议员期间,曾七次申报个人利益。

梁国雄于第三届立法会任期中,曾一次申报利益,并附上接受的选举赞助资料。

在2008年至2012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任期中,梁国雄曾三次申报,包括就任初期的登记、补充他成为一家公司的非受薪董事,以及在补选后的重新登记。

2012年至2016年第五届立法会任期中,梁国雄则于就任初期作出申报、登记接受来自社民连及四五运动的选举捐赠及申报海外访问。

梁接受辩方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盘问时,指若议员违反《议事规则》第八十三条,没有登记个人利益,委员会若收到投诉便会作出调查,再建议是否须依第八十五条对议员作出处分,包括训诫、谴责或暂停职务,但委员会不会主动调查有关事项,而是在接到投诉后才跟进。  

他又表示,未有见过有议员因没有申报而被刑事检控,但同意若知议员有可能因此被检控,日后“可能会”就此事提醒议员。

他认为,没有登记个人利益而违反《议事规则》本身非干犯刑事罪行,秘书处只需提醒议员登记,毋须提醒他们守法,但同时亦指出须视乎个别行为是否有牵涉其他刑事因素。

梁亦同意因香港没有政党法,政党不须交代其捐款人,有政党背景的议员只需申报政党的捐款。他承认,《议事规则》没有规定议员有责任须追查或核实政党的“最终财主”,但认为议员须就相信的事实作登记。

梁强调,无论是有政党背景或是独立议员,只要是以议员身分收款便要申报。当控方问及议员若声称是代政党收款,是否需要申报,梁指上届立法会中,委员会曾处理有关梁家杰议员声称代真普联收款的投诉,调查后信纳梁家杰只是代收,故毋须申报,投诉因而不成立。

他又多番指出,议员须自行判断是否需在会议上申报利益。法官李运腾问及谁可决定议员是对或错,是否有客观准则可作判断,梁回应指他们不会就申报决定给予意见,议员若选择不披露有可能招致后果,但他指委员会没有明文的客观准则判断议员行为的对错,委员会调查后会投票决议。

控方又指梁国雄在2014年7月26日第五届立法会任期当中申报他曾接受选举捐赠,但是在选举完结约两年后才登记,梁称不记得是否有向梁国雄查询此事,但指其行为可能违规,惟秘书处当时并无深究。

由于梁国雄今日须到立法会开会,审讯押后至周四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