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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宇男)8月10日至25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乐山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12月16日,省环保督查组向乐山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

督察认为,乐山市委、市政府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同时,针对乐山市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取得一定成效。

2015年,乐山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较2011年下降56.5%;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分别较考核基准年2013年下降了25.9%、20.8%。岷江出境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大渡河、青衣江水质保持Ⅱ类。2016年,岷江河口渡口出境断面水质取得突破性进展,由2015年的Ⅴ类上升为2016年的Ⅲ类。全市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49.1%提高至55.5%。

督察也指出,乐山市结构性、区域性环境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发展与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六大主要问题。

乐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严重滞后,11个项目未按期完成,8个项目至今未建成投运。五通桥区未按要求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向有关部门分解下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峨眉山市大量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峨眉山市海天水务有限公司8万吨污水处理项目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进水浓度极低,无法正常运行。沙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未对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和考核,沙湾区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高新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退出政策主要将投资进度和投资效益作为项目退出标准,未纳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内容。乐山市经信委编制的《乐山市“十二五”工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无环境保护相关内容。除沐川县以外,其余县(市、区)均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设置乡镇环保机构,11个县(市、区)中6个无乡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

乐山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力度不足,部分按要求应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仅对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多个规划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全市清理出政府投资违法违规项目370个,督察发现在此之外还有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应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项目未纳入,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含北部片区)上报的145个项目多数未完成环保验收,而纳入清理整顿的项目数仅14个。多年来,峨眉山景区管委会未落实景区规划相关要求,违反《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乐山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乐山市经济增长对工业依赖性大,特别是对盐磷化工、钢铁冶金、水泥建材、制浆造纸等“两高”为主的传统工业依赖明显,单位GDP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均居全省前列。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工作推进不力,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从2011年的33%上升到2015年的48.8%。五通桥区盐磷化工和峨眉山市、沙湾区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集中,导致局部大气环境质量较差,臭气已成为部分区域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乐山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比较严重。截至8月底,全市禁养区内还有畜禽养殖场1700多家。部分沿江、沿河两岸存在畜禽养殖场无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井研县境内茫溪河流域畜禽养殖多,治理设施差,大量乡镇生活污水直排,导致茫溪河常年为劣Ⅴ类水质,并呈恶化趋势。

乐山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全市14个工业园区和集中区中有7个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11个乡镇仍有43.1%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15年,全市累计建成投运1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为66.7%。自2014年底来,峨眉山景区范围内的6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未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状态,部分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未正常运行。乐山市垃圾填埋场、峨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峨边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同程度存在防渗膜损坏,渗滤液泄漏问题,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乐山部分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不规范。乐山市11个县(市、区)中有5个未划定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55个乡镇的167个水源地,有46个未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建设。

督察要求,乐山市委、市政府要认真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以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为契机,优化调整工业布局,全力推进绿色发展。

乐山市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要加大把环境质量作为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权重,开展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真正把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督察强调,乐山市委、市政府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逐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对有关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做到整改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督察组对进驻乐山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移送乐山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乐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查处了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及其他环境问题线索。截至11月30日,乐山市对督察期间信访投诉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立案查处90起,实施行政处罚77起,处罚金额225.1万元,实施行政拘留4起,行政拘留4人,查封扣押3起,限产停产12起,没收生产设备1起,诫勉谈话2人,免职2人,实施整改7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