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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星)8月26日记者从民政厅获悉,我省新近上调了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本次调整以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额为基数(负增长时不做调整);调整幅度跟伤残等级挂钩。

  据省统计局统计,成都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较2013年增长349元,月均增长29元。据此,新中国成立前、抗美援朝时期、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在院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休养员生活补助费,分别每月按29元的30%、25%、20%的比例增加;其他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每月按29元的15%的比例增加。

  此次调整后的标准为:新中国成立前、抗美援朝时期、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在院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休养员生活补助费,分别由2014年每月1509元、1258元、1007元调整为2015年每月1518元、1265元、1013元;其他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由2014年每月753元调整为2015年每月757元。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 刘星